一次性支持5000万元!西藏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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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则市最新人事任免西藏自治区支持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试 行)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聚焦“ 四件大事”,聚力 “ 四个创建”,坚持“三个赋予一个有利于”,立足西藏特色优势资源,加快培育新兴产业,推动自治区通用航空与“七大产业”有机结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设立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
自治区每年在地方财政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专项用于支持建设通用机场、开展通用航空作业、通用航空飞行员培训、完善通用航空设施设备,以及通航科普教育、通航小镇、通航人才等方面,并制定《自治区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支持区直有关部门和地(市)加大通用航空购买服务力度,并纳入年度预算。(责任单位:财政厅)
二、加快通用机场建设步伐。
科学修编自治区通用航空发展规划,合理布局通用机场(含临时起降点,下同),全面启动已纳入规划的通用机场选址工作。加强与地(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衔接,将项目选址纳入所在地(市)、县(区)两级国土空间规划,纳入国土空间“一张图 ”管理,确保项目用地符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切实为项目后期实施提供用地保障。涉及通用机场及附属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林草地等各类指标由自治区统筹解决,新增用地计划由自治区统一保障。鼓励社会资本采用多种方式参与通用机场投资和运营,支持符合条件的通用机场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申报地方政府债券,对于各地(市)新建通用机场将纳入自治区年度重点项目计划管理。对于符合全区通用机场布局规划的新建通用机场,按照该项目主体工程建设费用(最终结算价)的 30% 一次性给予支持,所需资金从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中解决或以资源配置及资源开发权的方式解决。(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简化通用机场审批程序。
A类、B类通用机场在通过军方核准场址和民航审查批复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投资主管部门,按程序直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临时起降点(含飞行营地等)由项目所在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批(或核准、备案)并向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报备。(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
四、鼓励通用机场及运输机场运营。
对年度通用航空飞行达到500架次(起、降各计0.5架次,下同)的A1、A2、A3类通用机场以及达到1000架次的运输机场,对运营单位分别给予每年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的补助,每个机场补助期限不超过5年,所需资金从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中解决。(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
加快推进飞行服务站及其他配套设施建设,建立全区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并实现安全稳定运营。依托西藏应急救援基地,探索建设融合通用航空、民航和军航的全区低空飞行服务保障联合指挥中心,相关地(市)建立飞行服务站。鼓励通用航空企业在通用航空器安装北斗机载终端,并给予 20%的补贴。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低空飞行保障配套设施项目,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照配套项目总投资(最终决算价)的20%进行补助(不含政府投资项目)。(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新开区内环飞航线。
支持通用航空企业开辟区内环飞航线(区内支线机场、通用机场间点对点执行的航线),加快实现全区航线网络化、常态化和公交化。对于新开通的区内环飞载客运输固定航线,按乘客每人补贴1000元/小时(飞行时间累加),连续补贴5年(自发布且运行之日起施行),所需资金从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中解决。(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畅通通用航空企业融资渠道。
支持各类社会资本与国内知名企业合作在我区设立通用航空企业。支持区内符合条件的通用航空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区内通用航空企业的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通用航空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并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通用航空类企业,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免征企业所得地方分享部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科技厅、财政厅、银保监局、税务局、人行拉萨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鼓励拓展通用航空应用场景。
支持各地(市)和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通过直接购买通用航空飞机或通用航空服务的方式,在巡查处置、警务飞行、医疗救助、林草防火、城市消防、应急救灾、国土测绘、交通指挥、农药喷洒、气象探测、天气作业等领域推广应用,可采取财政补贴、贴息支持、购买服务等方式扶持其发展,将通用航空公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相关目录范围,扩大购买规模,将购买通用航空服务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鼓励发展通用航空消费新市场,对开展低空旅游、应急救援、飞行体验、物流快递等市场化服务的通用航空运营企业,按乘客每人1000元/小时、货物每吨5000元/小时进行补贴。支持国家投资的通用机场免费提供给通用航空运营企业使用3年,运输机场减半收取相关使用费用。(责任单位: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旅游发展厅、应急厅、体育局、林草局、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大力开展通航科普教育。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通用航空培训机构,支持通用航空企业在区内开展航空文化科普、应急体验及航空驾驶体验,建设航空文化科普体验中心,开展面向青少年的航空教育及航模培训业务。符合有关政策要求的,由自治区有关部门统筹使用对应专项资金给予支持。鼓励通用航空企业在区内开展通用航空商照、私照、运动类照等执照培训。对培训合格且取得相应证件的,按照商照每本5万元、私照每本2万元、运动驾驶执照每本1万元的标准给予培训企业补助(补助到2025年12月31日止),所需资金从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中解决。(责任单位: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打造高品质通航小镇。
支持发展以通用航空旅游、航空文化为特色的通航小镇,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对通航小镇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鼓励市县整合各类财政资金,加大对通航小镇建设的投入力度。各地(市)、县(区)在用地指标、减免项目建设涉及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范围内给予支持。对经自治区认定的通航小镇,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5000万元支持,所需资金从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中解决。(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旅游发展厅,林草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重视通航人才培养。
支持区内有条件的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通用航空类专业,加强与国内民航类院校合作,培养飞行、适航、航空器和发动机维修等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对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人才,按规定享受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引进资助政策。鼓励将通用航空企业高级管理、运营、管制、机务、航务等列为急需紧缺或特殊人才,在医疗、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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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刘欢